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特殊娛樂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錦州街36號6樓。
本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凡在本市實際從事特殊娛樂業工作之勞工,年滿十六歲均得加入本職業工會。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應具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第一項所稱實際從事特殊娛樂業工作之勞工,指於歌廳、舞場及有侍者陪伴之夜總會、舞廳、酒家等特殊娛樂業,從事服務生、服務經紀人員、服務管理人員、顧問推薦人員、小弟、小妹、櫃檯服務、領班、領檯、經理、娛樂表演人員等從業工作人員;前述特殊娛樂業各項從業工作人員,不包括陪侍人員或實際從事陪侍工作者。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得發給會員證(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
如會員係以本會為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者,需經勞工保險局通過資格審核後,自核保日起算之。
會員退會時,須於退會前15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連續3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視為出會。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會員被選舉權應符合工會法年滿二十歲之規定。
會員除名或出會,若領有會員證件均應繳銷,並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設置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選舉名額、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後提請大會議決之。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有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監事。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三人。
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辭聘時亦同。
並得分設組訓、總務及福利康樂等各項任務分組。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組織規程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之榮譽職各若干人,其聘期不得超過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召開理事會議並執行決議案。
四、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五、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六、處理本會會務。
七、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八、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九、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十、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
十一、理事長代表本會與資方協議簽訂團體協約。
十二、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十三、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查核本會財產狀況。
四、稽核本會各種有關事業進行之狀況。
五、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六、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七、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常務監事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
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且最低應繳納金額為新台幣一仟元。
二、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且每月最低繳納金額為一百元。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入會費及經常費收費分級表由理事會訂定,並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依下表規定繳納:
臺北市特殊娛樂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收費分級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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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金額等級 | 月工資金額 | 會員入會費 | 經常會費 |
1 | 19,273 | 1,000 | 200 |
2 | 24,000 | 1,300 | 260 |
3 | 33,300 | 1,800 | 360 |
備註 | 一、會員入會費於會員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繳納之。 二、經常會費每月繳納乙次。 |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
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及各項會員福利辦法等,由理事會議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