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自110年1月1日起從每月23,800元調整為24,000元,原分級表第1級23,800元刪除,原第2級24,000元遞移為第1級,其餘投保薪資金額均未修正並依序遞移,修正後分級表為15級。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薪資等級、金額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月薪資總額超過23,100元者,依分級表第1級24,000元申報。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110年1月1日起調高為11.5%,扣除內含之就業保險費率1%,故110年以10.5%計算普通事故保險費。